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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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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15:4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桃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仙桃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50万元(可分期,单次捐赠不少于1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的,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过协商,签署协议,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流程:

(一)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申请;

(二)本会与捐赠方商定专项冠名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一式四份,总会三份分别存入档案室、基金监管部、宣传募集部。

(三)捐赠方将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汇入本会账户,本专项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冠名

第六条  专项基金统一冠名为“仙桃市慈善总会××基金”,简称“仙桃慈善·××基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冠名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需要,专项冠名基金名下可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捐赠方委派,报本会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报本会。

第十条 专项冠名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秘书处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十一条 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向本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捐赠方以专项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有捐赠环节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其中,捐赠的现金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年捐赠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于70%,列支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总额的1%-2%用于本会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费用,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账,专款专用。捐赠款到账后,本会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者,捐赠者凭专用收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但需符合本会宗旨。

第十七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金额达到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受赠方必须施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100万元以上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基金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本会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基金使用意向或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的专项冠名基金申请审批表报本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

2、基金监管部填写统一格式的专项冠名基金拨付审批表,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3、基金监管部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专项冠名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门负责,以确保专项冠名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方对专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每年向各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或捐赠方反馈各基金的财务年度收支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及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冠名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安排资助项目。

以下为可直接注销专项冠名基金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3、定向捐赠的项目不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4、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冠名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总会视情派会长、副会长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帐户余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本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告知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八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仙桃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基金监管部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专项冠名基金开展正常的资助活动前提下,对临时滞留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交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可用于其它公益项目或者弥补本会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5月22日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具备法律效力,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仙桃市市慈善总会  

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沔州大道中段9号(仙桃行政中区(西)6号A栋603室)

联系电话:0728—823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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