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条例》解读:以法治力量引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以法治力量引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慈善条例》解读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慈善事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加强,应急慈善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政府支持和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以引导和规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次深入各地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21年5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促进与监管并重,推动补齐慈善领域治理短板,聚力提升慈善公信力,设置了总则、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服务、应急慈善、促进措施、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五十二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慈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激发慈善活力,弘扬慈善文化,规范和促进我省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责任。慈善事业发展,既要激发慈善组织等主体的自主性,也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扶持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慈善工作的整体合力。——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建议,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慈善表彰制度。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以期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慈善财产的管理。慈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各方面最关注其管理和使用情况。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针对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易被统筹使用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还对受益人使用慈善财产作出规定,督促受益人珍惜资助,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慈善财产的社会效应。——规范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条例着重对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公开募捐,从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开展现场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规范,强调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就公众开展捐赠作了路径指引。条例特别重视捐赠人意愿的保护和实现,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并对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引导个人求助行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虚构事实诈捐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氛围和公众慈善热情。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此作出规范。一方面,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另一方面,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并明确了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同时,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鼓励发展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实现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意愿的关键环节,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服务的范围,规定慈善服务包括以扶老、助残、恤病、济困、救灾等形式对困难群体和个人的帮助,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促进等。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加强协作,提高慈善服务水平。——补齐应急慈善短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应急慈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捐赠款物处置等方面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环节。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各方面意见,完善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二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积极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四是为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条例对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求助需求信息、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处置慈善捐赠物资、应急慈善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五是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为应急慈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六是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相关参与主体的必要保障,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慈善促进措施。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慈善法和条例规制的主要对象。目前,我省慈善组织发展较慢、基层慈善力量薄弱,亟需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条例结合实际规定了系列促进措施。一是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营造浓厚慈善氛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慈善公益宣传义务,规定应当为慈善公益宣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二是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慈善组织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培养专业队伍。三是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系列综合性服务。省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支持慈善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推动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影响慈善公信力的问题,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条例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压实政府慈善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强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构建全方位监管格局。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慈善活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增强监督针对性,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等制度,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力争从多个维度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湖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立足省情实际,我省制定出台的首部慈善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出台,对于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大力贯彻落实《慈善法》,全省慈善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扶贫、济困、优抚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组织体系持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逐步增强,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但在慈善事业取得积极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社会参与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政府支持引导力度不大,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服务能力不足,应对突发事件慈善捐赠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短板和薄弱环节。《条例》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全国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特别是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以《慈善法》等上位法为根本遵循,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相衔接,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对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民政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汇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制度,加大支持力度,规范慈善活动,着力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慈善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综合施策,充分激发全社会慈善活力。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慈善法》和《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二)强化措施,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发展。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支出比例。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尽快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慈善组织、一家志愿服务组织、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目标。推动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依申请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三)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鼓励丰富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扩展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渠道。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基金,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捐赠人可以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捐赠个人财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心理咨询、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四)多措并举,加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就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创新举措,主动作为,推动落实。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慈善信托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慈善工作信息。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五)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第六个“中华慈善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营造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加强系统培训。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类多形式对本系统相关人员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对《条例》的理解把握和执行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可将培训纳入民政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对现行有关慈善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重点考虑和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促进导向。紧紧围绕培育慈善组织、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弘扬慈善文化等进行规定,加大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推动营造慈善氛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二是着眼补齐治理短板。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各方面经验,设置“应急慈善”专章,完善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的组织、协调、引导和保障,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引导、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三是聚焦提升慈善公信力。完善慈善募捐相关规定,明确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健全完善信用记录、评估等监管措施,力争从多个维度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四是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慈善法》等上位法有规定的,一般不重复,力争《条例》务实管用。要坚持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并重,狠抓条例贯彻实施。要按照“一款一策”要求,制定《条例》落实方案,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加强实施监督,及时收集、报告有关情况。《条例》是湖北慈善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对推动湖北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尤其是《条例》重点关注新冠疫情慈善捐赠中出现的短板,单设“应急慈善”一章,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体现了《条例》的现实针对性。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条例》,既体现了《条例》立法质量高,指导意义强,符合湖北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又反映了大家对慈善事业的认可和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条例》出台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实施,在于落实,下一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从《条例》宣传、培训、配套政策制定等方面努力,促进《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从全国看,慈善事业发展方兴未艾,每年慈善捐赠总量1千亿左右,在我国GDP中占比还比较小,且主要是企业捐赠,大众慈善尚未真正形成。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逐步步入快车道,在新冠疫情慈善捐赠的作用得到初步彰显。但从总体看,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这次《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慈善事业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逐渐形成人人可为,人人参与的慈善氛围,才能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为促进条例有效实施,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抓住机遇,趁势而上,着力推动慈善工作和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宣传文化工作“十四五”规划的落实结合起来,推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与文明创建、文明实践、文明培育等各项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促进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发展公益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好《条例》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把《条例》宣讲活动与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互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慈善工作的认识,引导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等公益活动。三是加强配合,狠抓落实,促进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把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努力在资源上相互融通,在设施上相互共享、在活动上相互衔接、在服务上相互借鉴,着力解决好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民生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条例》是一部将管理与服务、保障与监督、约束与激励多方面相结合的良法,有四个亮点。亮点一:突出了对慈善组织的过程管理。不仅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规定了自愿、规范、合法有效等原则,还对捐赠财产的后期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引进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开展慈善服务等。亮点二:体现了科学慈善、大慈善的理念。提出了要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表达了政府在公开募捐的技术创新、手段合理方面的引导和鼓励的态度。亮点三:强调了应急慈善的重要性。亮点四:形成了多方联动、多元主体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激发了个人、家庭、学校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从慈善活动中受益,另外一方面从基层政府层面规定了开展慈善工作的各种保障措施,形成了联动机制,起到了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条例》颁布是湖北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有助于湖北慈善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推动湖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遵循和指南。《条例》的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第一,强调“应急慈善”。湖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考”中,深刻认识到了应急慈善的重要性,所以专列一章“应急慈善”,为全国首创,体现了与时俱进。第二,规范“个人求助行为”。近年来,个人求助发展较快,但由于《慈善法》未就个人求助作出规定,急需加强监管和引导。《条例》对个人求助行为作出了规范,回应了社会关切。《条例》的出台,让我们慈善人十分激动和振奋,这也标志着慈善组织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条例》体现出湖北智慧、湖北经验、湖北特色和湖北力量。下一步湖北省慈善总会将加强《条例》精神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一是“配工具”,启动全省慈善会系统信息化建设。二是“配人才”,启动慈善会系统人才培养工作。三是“配经费”,支持各地慈善会组织机构建设,促进规范发展。
团省委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省青基会秘书长 吴汉桥: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以青少年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希望工程公益慈善捐赠机制,扩大希望工程冠名基金、项目定捐、结对认捐规模,拓展网络募捐、公益创投等募捐渠道,优化完善、探索创新希望工程公益项目,营造“全民慈善、人人公益”的浓厚氛围。
《条例》的出台,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内容丰富、全面、精准,将会促进《慈善法》精神在我省更好地实施,将会更加有效地保护慈善组织,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更加有效的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